[卷二 阴阳脏腑总论] 经解
《
灵枢·背篇》帝日∶愿闻
五脏之出于背者。
岐伯曰∶背中大,在
杼骨之端;肺,在
三焦之间;
心,在
五焦之间;膈,在
七焦之间;肝,在
九焦之间;脾,在
十一焦之间;肾,在
十四焦之间,皆
挟脊相去三寸所。欲得而验之,按其处,应在中而痛解,乃其也。灸之则可,刺之则不可。气
盛则泻之,虚
则补之。以火补者,须自灭也;以
火泻者,疾吹其火,传其艾,须其火灭也。
马注∶五脏之皆在背。大,在杼骨端,大者,
大杼穴也,去中行
督脉经
大椎穴左右各开一寸半。其
肺以中行
三椎为主,心以
五椎为主,膈以
七椎为主,肝以九椎为主,脾以十一椎为主,肾以十四
椎为主,左右各开中行一寸半,挟中行
脊骨而计之,则相去三寸所。故欲验诸穴者,乃按其处,其中必应之,
而内痛乃解,是五脏之各穴也。楠按∶火即天地之
阳气,待其自灭,则气入内为补;速吹之,则火引内气外
泄,故为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