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素节注类编》
书名:灵素节注类编朝代:作者:时间:

[卷二 阴阳脏腑总论] 经解

    《灵枢·背篇》帝日∶愿闻五脏之出于背者。岐伯曰∶背中大,在杼骨之端;肺,在三焦之间; 心,在五焦之间;膈,在七焦之间;肝,在九焦之间;脾,在十一焦之间;肾,在十四焦之间,皆 挟脊相去三寸所。欲得而验之,按其处,应在中而痛解,乃其也。灸之则可,刺之则不可。气盛则泻之,虚 则补之。以火补者,须自灭也;以火泻者,疾吹其火,传其艾,须其火灭也。 马注∶五脏之皆在背。大,在杼骨端,大者,大杼穴也,去中行督脉大椎穴左右各开一寸半。其 肺以中行三椎为主,心以五椎为主,膈以七椎为主,肝以九椎为主,脾以十一椎为主,肾以十四 椎为主,左右各开中行一寸半,挟中行脊骨而计之,则相去三寸所。故欲验诸穴者,乃按其处,其中必应之, 而内痛乃解,是五脏之各穴也。楠按∶火即天地之阳气,待其自灭,则气入内为补;速吹之,则火引内气外 泄,故为泻也。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