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八] 伤寒受病日数次第病证
伤寒一日。
足太阳受病。
太阳者。
膀胱之经也。为
三阳之首。故先受病。其脉络于
腰脊。
主
肌
之间。故可
摩膏火灸
发汗而愈也。凡
五脏不和。
六腑不通。荣卫不行。如是之后三日乃死。
何
满
其脉循于胁。上于颈耳。故得病三日。
胸胁热而
耳聋也。三阳
经络始相传。病未入于脏。可
汗而解也。伤寒四日。
足太阴受病。
太阴者脾之经也。为
三阴之首。是故三日以后。阳受病
讫。传之于阴。而太阴受病焉。其脉络于脾。主于
喉嗌。故得病四日。肠满而
嗌干。其病在
胸膈。故可吐而愈也。伤寒五日。
足少阴受病。
少阴者肾之经也。其经贯肾络
肺系于舌。故
得病五日。口热
舌干渴而引水也。其病在肠。故可下而愈矣。伤寒六日。
足厥阴受病。
厥阴
者肝之经也。其脉循
阴络于肝。故得病六日。
烦满而
阴缩也。此则
阴阳俱受病。毒瓦斯在胃可
下而愈矣。七日
太阳病衰。
头痛小愈。又伤寒七日。病法当小愈。阴阳诸经
传经终故也。今
七日以
后病反甚者。欲为
再经病也。再经病者。经络重受病也。伤寒八日。
阳明病衰。
身热
小愈。又八日不解者。或者诸阴阳经络重受于病。或因发汗吐下之后。毒瓦斯未尽。所以病证
犹在也。伤寒九日。
少阳病衰。耳聋微闻。又伤寒九日以上。病不除者。或动(初)一经受
病
。则不能相传。或已传三阳讫。而不能传于阴。致停滞累日。病证不解。放日数多。而病候
改变也。伤寒十日。
太阴病衰。腹胃如故。则思欲饮食。伤寒十一日。
少阴病衰。渴止。不
烦满。舌干已也。伤寒十二日。
厥阴病愈。
囊缩。
小腹微下。毒瓦斯皆去。病日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