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伤寒论注正误存疑全篇] 太阴篇正误
太阴之为病,
腹满而吐,食不下,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自利益甚」。
【按】
吴人驹曰:「自利益甚」四字,当在必胸下结□之下,若在吐食不下之下,则是已吐
食不下而自利益甚矣。仲景复曰:若下之无所谓也,从而移之。
伤寒,本自寒「格」〔下〕,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
干姜黄连
黄芩人参汤主之。
【按】
经论中并无寒下之病,亦无寒下之文。玩本条下文,寒格更逆吐下,可知寒下之「下
」字,当是「格」字,文义始属。注家皆释
胃寒下利,不但文义不属,且与芩、连之
药不合,当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