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宗金鉴》
书名:医宗金鉴朝代:清作者:吴谦时间:公元1742年

[卷三 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 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 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 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 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 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 兔肉□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 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 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 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 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 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 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 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 鸭卵不可合□肉食之。 【注】 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 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 【注】 雀之性淫,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注】 蛟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蛟龙嗜燕故 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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