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运气要诀] 运气亢害承制歌
19.
运气亢则皆为害,畏子之制敢不承,因有承制则
生化,亢而无制
胜病生.胜后子报母仇复,被抑屈伏
郁病成,郁极乃发因子弱,待时
得位自灾刑.
【注】
五运六气太过而极,则谓之亢,亢则必害我
所胜者也.假如木
亢极,则必害我之所胜之土;土之子金,随起而制木,木畏承受其制
,则不敢妄刑彼母也.
五行有此承制之道,自相和顺,则生化不病矣
.假如木亢盛而无制,则必生胜病;胜病者肝,受病者脾,二经同病
也.有胜必有复,有盛必有衰,
自然之道也.木盛而后必衰,土之子
金,则乘衰必复胜母之仇,是则更生复病也;复病者肺,受病者肝,
二经同病也.余脏法此.若木不及,则被金遏抑,屈伏不伸,而
木郁
之病生也.然被郁极而乃发者,盖以木气不及,不能令子火旺,故不
能复也,所以必待其己之得位时而后乃发也;虽发而不为他害,但自
为灾病,亦由本气弱耳.故方其未发之时,与胜病同,胜病者肺,郁
病者肝,及其巳发之时,不复病肺,惟病肝也.余脏法此.此上文以
太过释胜,不及释郁病,非谓一岁之太过不及,则分司之气无胜,复
,郁病也.凡太过妄行害彼而病者,皆胜病也.受害子终不能复,郁
而发病者,皆郁病也.不及被抑而病者,亦郁病也.被郁待子来报母
仇而病者,皆复病也.推此余皆可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