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症大小合参卷九] 方脉火门合参
夫火之为病,其害甚大,其变甚速,其势甚彰,其死甚暴,盖以火性疾速,燔灼焚
焰,飞走狂越,消铄于物,莫能御之。游行乎
三焦,
虚实有两途,曰
君火者,犹人火
也,曰
相火者,犹龙火也。凡火性不妄动,不违于道,则禀位听命营运,造化生存之机
得矣。奈何人在
气交之中,多动少静,欲不妄动,其可得乎?故凡动者,皆属火化。火
一妄行,
元气受伤,势不两立,偏胜则病,移害
他经,事非细,故动之极也,病则死
矣。《经》所谓∶
一水不胜
二火之火,然出于天造,君相之外,又有
厥阳脏腑之火,根
于
五志之内,无因六欲
七情激之,其火随起者,如大怒则火起于肝,醉饱则火起于胃,
房劳则火起于肾,
悲哀动中,则火起于肺,心为君主,自焚则死矣。故丹溪曰∶火出五
脏。《经》所谓∶一水不胜
五火之火,盖
五脏各有火,五志激之,其火随起,诸寒为
病,必身犯
寒气,口食寒物而得,非若诸火为病,皆自内作者也。凡脉虚则浮大,实则
洪数,药之所主,各因其属,如君火者,
心火也,可以湿伏,可以水灭,可以直折,黄
连之属,可以制之。相火者,龙火也,不可以水湿折之,从其性而伏之,惟
黄柏之属,
可以降之。虽然泻火之法,岂止如此,虚实多端,不可不察。以
脏气司之,
黄连泻心
火,
黄芩泻肺火,
芍药泻
脾火,
柴胡泻肝火,
知母泻肾火,此皆苦寒之味,能
泻有余
之火耳。若饮食
劳倦,
内伤元气,火不两立,为
阳虚之病者,宜以甘温之剂除之,如
黄、
人参、
甘草之属。若阴微
阳强,相火炽盛,以乘阴位,日渐煎熬,为
血虚之病
者,宜以甘寒之剂降之,如
当归、
地黄之属。或心火亢极,郁热
内实,为阳强之病
者,宜以咸冷之剂折之,如
大黄、
朴硝之属。若
肾水受伤,
真阴失守,无根之火,为
阴虚之病者,宜以壮水之剂制之,如
生地黄、
玄参之属,若右肾
命门之衰,为
阳脱之
病者,宜以
温热之剂济之,如
附子、
干姜之属。若
胃虚过食冷物,逼退
阳气于
脾土、而
为
火郁之病者,宜以升散之剂发之,如
升麻、
葛根之属。倘不明此,而治之。难免实
实
虚虚之祸矣。
夫火与元气,势不两立,故火之盛者,即气之衰也。是以元气者,
水火之根,
气血
之母,虽为有
生之本,实为无形之虚。凡有所伤皆患不足,故有余之疾病,皆
正气之衰
微,盖人身五脏
六腑、
十二经络、三焦
包络,皆一气之流行,安有所谓火哉?火者即
气之不得其平,而
为之也,故曰捍卫冲和不息之谓气,扰乱变动之谓火。
五行各一,惟
火有二,曰君火、人火也;相火、
天火也。凡动皆属火,而其所以易于动者,皆相火之
助也。相火寄于肾肝,见于天者,犹之龙雷,东垣谓为元气之贼,以其暴悍酷烈,有
甚于君火也。使善处而制之以静,则
元阳蓄焉。五火寂然不作,惟有
补脾,造化生生不
息之用,有何贼之患哉!所以
六气之序,君火在前,相火在后,前者肇物之生,后者成
物之实,此乃君相二火之用也。若夫所谓火与元气,势不两立,一胜一负,此论
壮火而
非
少火也。然
阳火利于
正治,
阴火利于
从治,凡自劳役辛苦及
感冒而致者,皆为伤其
阳火也,
补中汤。自劳心思虑及房欲而得者,皆为伤其阴火也,
地黄汤。有谓
阳盛则
阴衰,火盛则水衰,故用大苦
大寒之药,抑阳而扶阴,泻其亢甚之火者,而救其欲绝之
水也。然非
实热不可轻投,盖有根之火,有病病以当之,无根之火,元气受伤而立败,
故曰,误服寒凉者立死。此治
阴阳二火之大略,实至当不易之经纶也。
火郁当发,兼宜审看何经?如轻者可降,重者则从其性而治之,丹溪云∶
实火可
泻,如
黄连解毒汤之类。
虚火可补,如
四物汤之类。
气有余便是火,不足者是
气虚。人
壮气实火盛颠狂者,可用正治,人虚火盛狂者,若投正治即死,宜
补阴火即自降。凡火
盛者不可骤用凉药,必兼温散。有可发者,如
风寒外束者可发。
郁火可发,气从左边起
者乃
肝火也,气从脐下起者乃阴火也。气从脚下起入腹如火者,乃虚之极也。盖火起于
九泉之下,其症多死,倘能
清心绝欲,
养阴滋肾,使真阴得复,亦可挽回。若徒事服
药,而不能
禁忌,多致不救,外用附子末津调敷
涌泉穴,乃引火下行之义也。阴虚火动
者难治。凡
小便降火最速。
龟板补阴,乃
阴中之至阴也。生甘草
缓火邪,
木通下行,泻
小肠火。
人中白泻肝火,须风露中二三年者佳,
人中黄大凉,治疾病须多年者佳。
山栀
子仁大能降郁火,从小便泄去,其
性能屈曲下降,亦能治
痞块中火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