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性集·杂证谟 火证] 论五志之火
经曰∶天有
四时五行,以
生长收藏,以生
寒暑燥湿风。人有
五脏化
五气,以生
喜怒思忧
恐,是即所谓
五志也。此五志之化由乎五脏,而五脏之化由乎五行。故在心为喜,
心主火也
;在肝为怒,肝主木也;在脾为思,脾主土也;在肺为忧,肺主金也;在肾为恐,
肾主水也
。此五志各有分属,本不可以混言者也。且人有此生,即有此志,使无此志,生亦何为,是
生之与志,本不能离,亦不可离。而人于食息之常,孰不以五志为生,亦孰不以五志为用,
而未闻以五志之动皆为火也。第或以用志失宜,则未免有伤
脏气,故在《
内经》则但言五脏
之伤,各有所属,五气之伤,各有所病,亦未闻以五志之伤皆云火也。而
五火之说,乃始于
刘河间,云五志所伤皆热也。丹溪述河间而衍之曰∶五志之动,各有火起。刘宗浓又述丹溪
而衍之曰∶大怒则火起于肝,醉饱则火起于胃,
房劳则火起于肾,
悲哀动中则火起于肺,心
为君主,自焚则死矣。自三子之说行,则似乎五行悉化而为火,理岂然乎!
余尝察五志所伤之人,但见其憔悴日增,未见其俱为
热病也。即因志动火者,非曰必无
,但
伤气者十之九,动火者十之一,又岂五志皆能动火乎!而矧以怒动
肝气者,最易伤脾,
脾伤者,不可以言火也,醉饱能动
胃火,胃强者固自无恙,脾弱而致病者,不可以言火也。
房劳本动肾火,精去而
阳亢者,可以火言,精去而气亦去者,不可以言火也。外如五志之伤,
则无非伤气败阳之证,尚可谓之火乎。无火治火,则无有不败者矣。三卷中辨丹溪第二条下
仍有一论,当互阅之。